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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浙江證監局發布公告,對國海良時期貨有限公司從業人員張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公告顯示,張維在從業期間,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期貨交易,這一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55 號)第六十五條,以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 202 號)第十條等規定。
基於上述違規事實,浙江證監局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55 號)第一百零九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 202 號)第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對張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並將其違規行為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開資料顯示,國海良時期貨有限公司成立於1996年05月,總部位於杭州,經營範圍包括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谘詢,資產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