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掉“保健品坑老”的罪孽之手
據媒體報道,日前,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協同對外開放公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運用保健品行騙老人等違法犯罪的判罪懲罰做出了要求。
對於“保健品坑老”個人行為,該表述明文規定,執行該類違法犯罪,合乎詐騙罪要求的,按照詐騙罪判罪懲罰。假如市場銷售的食品類不過關,與此同時組成生產製造、市場銷售偽劣產品罪等違法犯罪的,按照懲罰偏重的要求判罪懲罰。這種要求,有益於斬掉伸到老人的罪孽之手,合理維護老人的資金安全和身心健康。
伴隨著生活水平的提升,保健品變成大家的日常必不可少商品。有一些非法店家為謀取巨額盈利,甘願采用假冒偽劣、虛假廣告、傳銷組織等非法方式,乃至專業以老年人人群為目標開展不法營銷推廣,將老人的就醫錢、養老服務錢挖空,“保健品坑老”問題已變成一個社會發展頑症。本次“兩高”公布的表述,在融合實踐活動的根基上,對於“保健品坑老”的判罪劃分根據,為執法部門嚴厲打擊“保健品坑老”違法犯罪給予了強有力武器裝備。
僅有堅決使出法律法規利刃,有目的性地懲處“保健品坑老”狀況,才可以防止老人累死累活積累的養老服務錢、救命錢被卷走,進一步維護老人的合法權利。全國各地監督機構和司法部門務必聯合行動,對騙領老人高額財產的個人行為選用酷刑方式,增加懲處幅度,依規從重從快嚴格打壓騙老、坑老個人行為,維護老人的資金安全和身心健康。
要探尋推動食品藥品安全行業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讓違法者擔負懲罰性賠償義務,增加違反規定成本費,威懾和警告潛在性的賣假假冒商品違法者,壓擠涉老、坑老違法違紀室內空間,為老人構建安享晚年的優良社會現狀。(史洪舉)
[該文來源於:人民公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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