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證券被罰沒226萬元!一財務顧問項目未勤勉盡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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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梧桐樹下V)
2月21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對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張銳(時任渤海證券投行部高級副總裁)、張瑞生(時任渤海證券投行部項目經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渤海證券擔任相關項目財務顧問收到並確認財務顧問業務收入566,037.74元(扣除增值稅)。渤海證券在開展財務顧問核查工作中,存在對資金來源及實際控製人核查未勤勉盡責的情況,導致所出具的相關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決定:1、對渤海證券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566,037.74元,並處以1,698,113.22元罰款;2、對張銳、張瑞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證監會對渤海證券及兩名責任人的罰沒合計244.415萬元。

當事人: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證券),住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
張銳,男,時任渤海證券投行部高級副總裁,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張瑞生,男,時任渤海證券投行部項目經理,住址:天津市河西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渤海證券擔任相關項目財務顧問未勤勉盡責案進行了立案調查,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渤海證券、張銳、張瑞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渤海證券、張銳、張瑞生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經查,渤海證券擔任相關項目財務顧問收到並確認財務顧問業務收入566,037.74元(扣除增值稅)。渤海證券在開展財務顧問核查工作中,存在對資金來源及實際控製人核查未勤勉盡責的情況,導致所出具的相關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訪談記錄、核查意見、借款合同、相關借款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566,037.74元,並處以1,698,113.22元罰款;
二、對張銳、張瑞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5年1月26日